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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348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9-16)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34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蔡金娣。
        委托代理人周博軒(系上訴人蔡金娣之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上述兩位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陳洪亮,上海市徐匯區(qū)房地產(chǎn)登記處工作人員。
        上述兩位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劉淵,上海市徐匯區(qū)房地產(chǎn)登記處工作人員。
        第三人周博軒,年籍情況同上。
        上訴人蔡金娣因房屋登記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4)徐行初字第9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蔡金娣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上訴人蔡金娣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可予準(zhǔn)許。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上訴人蔡金娣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蔡金娣負(fù)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周瑤華
        代理審判員 劉智敏
        代理審判員 周 建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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