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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15)淮民初字第656號

        ——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淮民初字第656號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1990年12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河南正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龍某某,男,漢族,1991年4月8日生。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龍某某離婚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龍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我同被告于2015年2月2日辦理結婚登記,我與被告感情基礎差,婚后不久,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已分居五個月,現(xiàn)我倆夫妻感情破裂,再也不能共同生活,現(xiàn)要求離婚。

        被告龍某某辯稱,我和原告結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在一起生活兩個月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生活已有四個多月。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2月2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后生活不久,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分居生活。

        以上事實經當庭質證的如下證據及當事人陳述證實:1、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2、結婚證復印件。

        本院認為,原、被告才結婚不久,很多方面還需要加強溝通,緩解家庭矛盾,且原被告分居時間尚短,尚有和好可能,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龍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錦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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