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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旅蒙華僑持我國法院離婚調解書向我國使館申請結婚登記問題的復函

        1. 【頒布時間】1963-12-9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旅蒙華僑持我國法院離婚調解書向我國使館申請結婚登記問題的復函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2012-9-29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214196301.html
          注:本法規(guī)2012-9-29已經被id397225法規(guī)廢止


        7.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旅蒙華僑持我國法院離婚調解書向我國使館申請結婚登記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旅蒙華僑持我國法院離婚調解書向我國使館申請結婚登記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旅蒙華僑持我國法院離婚調解書向我國使館申請結婚登記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旅蒙華僑持我國法院離婚調解書向我國使館申請結婚登記問題的復函


        196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使館:
        你館1963年10月7日(63)發(fā)蒙領字第54號函已收閱。現(xiàn)答復如下:
        我國人民法院制發(fā)的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國內當事人持它申請結婚登記是允許的。旅外華僑持我國法院制發(fā)的離婚調解書向我國使館申請結婚登記的,一般應依照僑居國政府的法律辦理。蒙古華僑在蒙古結婚,只要在不違背蒙古人民共和國法律,并符合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條件下,按外交部規(guī)定,使館可予以結婚證明,但不能發(fā)給祖國的結婚證。
        此復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使館函 (63)發(fā)蒙領字第54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有旅蒙華僑持我國地方法院給他的與其在國內妻子離婚的調解書,來我館要求辦理重新結婚登記,我們不了解有了調解書可否準予重新結婚,請告知。
        196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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