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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采用其他方法處理的輕微傷害案件是否要制作調(diào)解書或判決書的問題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65-5-5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采用其他方法處理的輕微傷害案件是否要制作調(diào)解書或判決書的問題的批復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2012-9-29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5/113611196501.html
          注:本法規(guī)2012-9-29已經(jīng)被id397225法規(guī)廢止


        7.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采用其他方法處理的輕微傷害案件是否要制作調(diào)解書或判決書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采用其他方法處理的輕微傷害案件是否要制作調(diào)解書或判決書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采用其他方法處理的輕微傷害案件是否要制作調(diào)解書或判決書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采用其他方法處理的輕微傷害案件是否要制作調(diào)解書或判決書的問題的批復

        196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5〕法行字第41號函請示的,對于輕微傷害案件,不予刑事處分,而采取賠償醫(yī)藥費的辦法處理,雙方對賠償醫(yī)藥費多少已達成協(xié)議,是否要制作刑事附帶民事調(diào)解書或刑事判決書的問題,經(jīng)我們研究后認為,對這類案件可按照我院1964年1月18日〔64〕法研字第8號關于訓誡問題的批復辦理。即:不必制作調(diào)解書或判決書,可將處理情況在案卷中詳細記明,并交當事人閱讀或者讀給當事人聽后簽名蓋章,以備查考。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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