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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

        1. 【頒布時間】1988-11-8
        2. 【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
        3. 【發(fā)文號】主席令7屆第10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rdlf/1988/111301198818.html

        7. 【法規(guī)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七屆第10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1988年11月8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8年11月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為了加強對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對刑法補充規(guī)定: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出售倒賣、走私的,按投機倒把罪、走私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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