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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關于印發(fā)《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6-8-30
        2. 【標題】關于印發(fā)《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3. 【發(fā)文號】民發(fā)〔2016〕157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民政部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
        6. 【法規(guī)來源】http://xxgk.mca.gov.cn/n1360/80408.html

        7. 【法規(guī)全文】

         

        關于印發(fā)《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民政部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


        關于印發(fā)《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民發(fā)〔2016〕15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通信管理局、新聞出版廣電局、網信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新聞出版廣電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guī)范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和慈善組織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慈善事業(yè)健康發(fā)展,現(xiàn)將《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印發(fā)你們,請嚴格遵照執(zhí)行。

          

          附件: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

          

          民政部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家互聯(lián)網信息辦公室

          2016年8月30日

          

          

          

          附件

          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和慈善組織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慈善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國務院關于促進慈善事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4]61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募捐平臺服務,是指廣播、電視、報刊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或者發(fā)布公開募捐信息提供的平臺服務。

          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的廣播、電視、報刊、電信運營商應當符合《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規(guī)定的條件。通過互聯(lián)網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由民政部指定,并符合《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的條件。

          第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在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時,應當查驗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和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得代為接受慈善捐贈財產。

          第四條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向慈善組織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應當簽訂協(xié)議,明確雙方在公開募捐信息發(fā)布、募捐事項的真實性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fā)現(xiàn)慈善組織在開展公開募捐時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批準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告。

          第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記錄和保存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復印件、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復印件。網絡服務提供者還應當記錄、保存慈善組織在其平臺上發(fā)布的有關信息。其中,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相關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自該慈善組織通過其平臺最后一次開展公開募捐之日起不少于兩年;募捐記錄等其他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自公開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第七條 民政部門發(fā)現(xiàn)慈善組織在使用公開募捐平臺服務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需要要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協(xié)助調查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停止為慈善組織提供公開募捐信息發(fā)布服務的,應當提前在本平臺向社會公眾告知。

          第九條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采集與記錄。

          第十條 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fā)布求助信息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于慈善公開募捐信息,真實性由信息發(fā)布個人負責。

          第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依法對慈善組織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提供的平臺發(fā)布公開募捐信息、開展公開募捐的行為實施監(jiān)督管理。慈善組織有違法違規(guī)情形的,由批準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國務院及地方各級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lián)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提供的平臺服務實施監(jiān)督管理,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lián)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共享機制、信用信息披露機制和違法違規(guī)行為協(xié)查機制,強化協(xié)同監(jiān)管。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互聯(lián)網信息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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