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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許秀英夫婦與王青蕓間是否已事實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復函

        1. 【頒布時間】1990-8-24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許秀英夫婦與王青蕓間是否已事實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復函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許秀英夫婦與王青蕓間是否已事實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許秀英夫婦與王青蕓間是否已事實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許秀英夫婦與王青蕓間是否已事實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許秀英夫婦與王青蕓間是否已事實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復函

        1990年8月24日,最高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法(民)發(fā)〔1990〕25號關于許秀英夫婦與王青蕓間是否已事實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我們研究認為,一九三七年王青蕓兩歲時被其伯父母王在起、許秀英夫婦收養(yǎng),并共同生活了二十年,這一收養(yǎng)事實為親戚、朋友,當?shù)厝罕姟⒒鶎咏M織所承認,應依法予以保護。雖然王青蕓于一九五七年將戶口從王在起處遷出到其單位落戶,后又遷入其生母處,但雙方未以書面或口頭協(xié)議公開解除收養(yǎng)關系。而且,王在起生前與王青蕓有書信來往,并以父女相稱,王青蕓對王在起夫婦也盡有一些義務。據(jù)此,我們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即以認定許秀英夫婦與王青蕓的收養(yǎng)關系未事實解除為妥。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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