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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邯鄲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

        1. 【頒布時間】2022-7-29
        2. 【標題】邯鄲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
        3. 【發(fā)文號】令2022年第181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
        6. 【法規(guī)來源】https://www.hd.gov.cn/hdzfxxgk/guizhang/202208/t20220805_1595022.html

        7. 【法規(guī)全文】

         

        邯鄲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

        邯鄲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

        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


        邯鄲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


        邯鄲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

        (2015年10月26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公布 根據(jù)2022年7月29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規(guī)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jù)《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辦法》(省政府令〔2019〕第1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市、縣(市、區(qū))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適用本規(guī)定。

          市、縣(市、區(qū))政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fā)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科學、民主、合法的原則,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決策程序。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qū))政府分別負責本轄區(qū)內(nèi)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決策和管理。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風險評估管理部門負責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的備案。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列入市政府對縣(市、區(qū))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依法行政考核的范圍。

          第二章 決策范圍

          第六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本轄區(qū)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公共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jiān)管、社會管理、生態(tài)環(huán)境、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等方面的重要規(guī)劃;

          (三)制定開發(fā)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轄區(qū)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使用重大財政資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處置重大國有資產(chǎn);

          (六)涉及較大范圍的征地拆遷、農(nóng)業(yè)農(nóng)民負擔、大中型國有企業(yè)改制等事項;

          (七)對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下列事項不得作為行政決策事項:

          (一)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三)行業(yè)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基層群眾組織能夠自治管理的。

          第九條 以下事項不適用本規(guī)定:

          (一)政府規(guī)章的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的擬定;

          (二)人事任免;

          (三)政府內(nèi)部事務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突發(fā)事件的應急處理;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對決策程序作出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市、縣(市、區(qū))政府應當每年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報本級黨委批準后公布實施。目錄包括項目名稱、承辦單位等內(nèi)容。目錄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公布。

          納入目錄管理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決策程序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qū))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jīng)過以下程序:

          (一)啟動并確定承辦單位;

          (二)調查研究;

          (三)起草決策草稿;

          (四)組織風險評估、專家論證;

          (五)公布決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六)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七)提請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

          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應當提交決策建議的理由和依據(jù)、擬解決的問題、解決問題方案等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jù)、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第十四條 根據(jù)前條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和上級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決策事項,政府應當指定承辦單位,按程序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縣(市、區(qū))政府、市政府部門能夠依職權決策或者決策更加有效的,應當自行決策或者依市政府授權作出決策。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可以自行組織起草重大行政決策草稿,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yè)研究機構起草。決策草稿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zhí)行部門和配合部門、經(jīng)費預算、決策后評估計劃等內(nèi)容,并應當附有決策起草說明。

          起草決策草稿,應當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據(jù),并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決策事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承辦單位根據(jù)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huán)境影響等成本和經(jīng)濟、社會、環(huán)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并提出傾向性意見和理由。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應當按照一般程序組織風險評估:

          (一)涉及民生的教育、住房、醫(yī)療、就業(yè)、養(yǎng)老、食品安全、服務收費等重大政策制定或者調整;

          (二)涉及人員安置和重大利益調整的事業(yè)單位改革、國有企業(yè)改制等重大舉措出臺;

          (三)涉及征地拆遷、生態(tài)環(huán)境、資源開發(fā)、垃圾處理等對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重大項目建設;

          (四)涉及對群眾生產(chǎn)生活秩序造成較大影響的經(jīng)貿(mào)、文化、體育、民族、宗教類重大活動安排;

          (五)其他事關群眾利益且可能對我市社會穩(wěn)定有較大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應當制定風險評估工作方案。評估內(nèi)容包括公共安全、勞動就業(yè)、社會保障、環(huán)境保護、交通管理、法律糾紛等方面的事項,確定風險等級,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明確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承辦單位可以自行組織評估也可以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評估。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風險等級高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政府提出暫緩討論決定或不予討論決定的建議。

          風險等級中、低的,承辦單位應當制定詳細應對預案,提出防范、減緩或者化解措施,由政府決定是否繼續(xù)履行決策程序。

          第十八條 對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通過公開邀請或隨機抽取的方式遴選相關領域3名以上具有權威性、代表性的專家或委托專業(yè)研究機構對決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問題進行論證。

          選擇專家、專業(yè)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yè)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yè)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yè)機構。

          參加論證的專家和代表有權查閱相關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獨立開展論證,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署名負責,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承辦單位應當保障專家和代表獨立開展論證。

          專家或者專業(yè)研究機構論證后,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涉及民生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群眾代表參與論證或者評估。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qū))政府可以建立由不同領域、不同地域專家學者組成的決策論證咨詢專家?guī)欤?guī)范專家?guī)爝\行管理制度,健全專家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也可以直接從上級專家?guī)熘羞x擇專家。

          第二十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外,承辦單位應當就決策草稿征求本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意見。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xié)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承辦單位未采納其他部門或下級政府意見的,應當與提出意見的單位充分協(xié)商。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jù)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論證意見以及其他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意見,對決策草稿進行修改形成決策征求意見稿。

          第二十二條 經(jīng)本級政府同意后,承辦單位應當將決策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報刊、互聯(lián)網(wǎng)或者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進行,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公眾可就決策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和建議,也可以提出其他決策方案。

          第二十三條 承辦單位除依照前條規(guī)定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外,還可以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問卷調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二十四條 以下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舉行聽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廣泛關注的;

          (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公眾關注度高的;

          (三)涉及不同群體利益,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可能對社會穩(wěn)定產(chǎn)生較大影響的;

          (五)決策機關認為應當聽證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舉行聽證的。

          第二十五條 以聽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組織:

          (一)至少提前15日公布聽證事項、時間、地點、內(nèi)容和參加人的報名條件,接受公眾報名;

          (二)通過自愿報名、定向選擇等方式遴選聽證參加人,保證聽證參加人具有廣泛代表性,并事先公布聽證參加人名單,現(xiàn)職公務員原則上不得被選為聽證參加人;

          (三)聽證會主持人由承辦單位法制機構或監(jiān)察機構人員擔任,聽證陳述人由起草人員擔任,在聽證會上對決策事項作出說明,并接受聽證參加人質詢;

          (四)聽證會舉行7日前,將決策征求意見稿、決策起草說明及其他相關材料送達聽證參加人;

          (五)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和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jù)。

          第二十六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一)聽證陳述人介紹決策草案、依據(jù)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由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筆錄并簽字。

          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jù)聽證情況制作聽證報告。

          第二十七條 以座談會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邀請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代表參加。

          以民意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委托獨立調查研究機構進行,并作出書面調查報告。

          第二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

          決策征求意見稿應當經(jīng)承辦單位的法制機構審核。承辦單位法制機構應當從決策主體權限、程序、內(nèi)容等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形成審查報告,經(jīng)承辦單位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決策草案起草說明應當對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作出說明。

          第二十九條 承辦單位應當將決策草案提請本級政府審議,報送以下材料:

          (一)提請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決策草案的法律依據(jù)和政策依據(jù);

          (四)合法性審查意見;

          (五)征求意見匯總材料、風險評估報告、專家咨詢意見、聽證報告等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未經(jīng)司法行政部門審查或者經(jīng)審查不合法的決策草案,不得提交政府審議。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提交審議的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合法性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事項是否屬于政府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內(nèi)容是否合法;

          (三)決策草案起草過程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程序。

          司法行政部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承辦單位補充相關材料,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三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在進行合法性審查時,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邀請相關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

          第三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對決策草案提出下列審查意見:

          (一)建議提交政府審議;

          (二)建議提交政府審議,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內(nèi)容;

          (三)決策草案超越政府法定權限、內(nèi)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問題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議暫不提交政府審議。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jù)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第三十五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jīng)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討論決策草案時,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fā)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后發(fā)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shù)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三十六條 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應當對決策草案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再次討論或者擱置的決定。

          決策草案擱置期間,承辦單位可根據(jù)實際情況變化,經(jīng)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提請政府再次審議,是否再次審議由政府主要領導決定。

          被擱置超過1年的決策草案,不再審議;確需審議的,重新執(zhí)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第三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發(fā)布前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決策草案需要報上級政府或相關部門批準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wǎng)站以及在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發(fā)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一并公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fā)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qū))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決策機關辦公室、決策承辦單位等有關單位根據(jù)相關檔案管理制度,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章 決策管理

          第四十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jīng)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zhí)行。

          決策執(zhí)行單位發(fā)現(xiàn)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zhí)行中發(fā)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xiàn)的,應當及時組織采取臨時補救措施,并向本級政府報告;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zhí)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決策執(zhí)行部門實施決策后評估: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制定后評估工作計劃。

          第四十二條 決策執(zhí)行部門按照以下規(guī)定組織決策后評估:

          (一)委托專業(yè)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的,該機構應當為沒有參與決策起草階段的相關論證、評估工作的機構;

          (二)評估應當征詢公眾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公眾可以對決策執(zhí)行情況提出評估意見和建議;

          (三)制作決策后評估報告,對決策內(nèi)容、決策執(zhí)行情況作出評估,并提出繼續(xù)執(zhí)行、停止執(zhí)行、暫緩執(zhí)行或者修改決策內(nèi)容等決策執(zhí)行建議。

          第四十三條 決策后評估報告建議停止執(zhí)行或者暫緩執(zhí)行決策的,經(jīng)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同意后,決策應當停止執(zhí)行或者暫緩執(zhí)行。

          決策后評估報告建議對決策內(nèi)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本規(guī)定第三章規(guī)定的程序執(zhí)行。

          政府作出停止執(zhí)行、暫緩執(zhí)行或者修改決策決定的,決策執(zhí)行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者減少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監(jiān)督?jīng)Q策制定和執(zhí)行工作,可以向政府、承辦單位、決策執(zhí)行部門和配合執(zhí)行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依法對決策制定和執(zhí)行工作進行監(jiān)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按照規(guī)定應當追究終身責任的,不因工作崗位、職務變動或者退休而免予責任追究。

          第四十六條 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聽證等決策過程中,專家、代表的發(fā)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條 決策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和本規(guī)定追究責任:

          (一)違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決策機關主要領導、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二)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shù)共樨熑危瑢嵭薪K身責任追究,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guī)定減免責任。

          第四十八條 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辦法》第四十條和本規(guī)定,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決策程序的;

          (二)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的;

          (三)履行決策程序時弄虛作假的。

          第四十九條 決策執(zhí)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和本規(guī)定,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拒不執(zhí)行的;

          (二)推諉執(zhí)行的;

          (三)拖延執(zhí)行的;

          (四)對執(zhí)行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

          第五十條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yè)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yè)道德和本規(guī)定的,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和本規(guī)定,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承擔風險評估的單位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社會穩(wěn)定風險,造成群體性事件的,依法追究承擔風險評估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責任:

          (一)對決策事項持不贊同或者保留意見的;

          (二)決策出現(xiàn)失誤或者造成一定損失,但出于推動改革發(fā)展需要,且在決策中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規(guī)定,未牟取私利的;

          (三)因國家政策調整、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人為因素導致不良影響或者不良后果發(fā)生的;

          (四)上級機關改變或者撤銷本級行政機關的決策事項導致決策錯誤的;

          (五)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擴大或者挽回影響的;

          (六)其他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按照本規(guī)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根據(jù)其行為性質、過錯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確定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責令公開道歉(檢討)、誡勉談話、停職檢查、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構成違法違紀的,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責任追究決定應當在一定范圍內(nèi)予以公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冀南新區(qū)、邯鄲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縣(市、區(qū))政府(管委會)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qū)、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規(guī)定制定完善決策工作程序。

          第五十五條 市、縣級財政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其他方式保障參加論證的專家和代表的誤工費和論證費用,保障參加聽證會人員的交通費和誤工費用。

          第五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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