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bd id="xkyf8"><dl id="xkyf8"></dl></kbd>
    <del id="xkyf8"><font id="xkyf8"></font></del><strong id="xkyf8"><form id="xkyf8"></form></strong>

    1. <strong id="xkyf8"><dl id="xkyf8"></dl></strong>
      1. 法律圖書館

      2. 新法規(guī)速遞

      3. 三明市海綿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

        1. 【頒布時間】2024-5-29
        2. 【標題】三明市海綿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smrd.gov.cn/dfxfg/202406/t20240613_2034349.htm

        7. 【法規(guī)全文】

         

        三明市海綿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

        三明市海綿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

        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會


        三明市海綿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


        三明市海綿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


        (2024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guī)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海綿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建設南方山地河谷型海綿示范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qū)及所轄縣(市)城鎮(zhèn)開發(fā)邊界內海綿城市的規(guī)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監(jiān)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充分發(fā)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tài)系統(tǒng)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xiàn)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fā)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tài)為本、自然循環(huán),規(guī)劃引領、統(tǒng)籌推進,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是海綿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將海綿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建立統(tǒng)籌協(xié)調機制,開展績效考核評價。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xié)助做好轄區(qū)內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

        各級開發(fā)區(qū)等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管理區(qū)域內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xié)調、考核評估。

        發(fā)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應急管理、審計、林業(yè)、氣象、水文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海綿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海綿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設,對海綿城市規(guī)劃、審批、建設和日常監(jiān)測等進行綜合管理,實現(xiàn)信息互通共享,提升海綿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水平。

        第七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廣泛傳播中華治水智慧和新時代治水文化,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宣傳,普及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知識,引導全社會參與海綿城市建設。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或者損壞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處理。

        第二章 規(guī)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縣(市、區(q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guī)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guī)劃應當在全面了解排水管網、河湖水系、降水情況等基礎上,根據南方山地河谷型城市特點合理確定各規(guī)劃單元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主要規(guī)劃目標和指標,明確雨水滯蓄空間、徑流通道、設施布局和建設管控要求,科學劃分排水分區(qū),合理確定技術路線。

        編制市政道路、園林綠化、河湖水系、排水防澇、山體保護、城市豎向等相關專項規(guī)劃時,應當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作為約束性控制指標,并與各層級海綿城市專項規(guī)劃相銜接。

        第十條 市、縣(市、區(q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fā)展和改革、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行政等部門,根據海綿城市專項規(guī)劃制定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海綿城市規(guī)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氣象等部門編制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圖集和技術導則。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地理條件、水文氣象特征、建設項目特點等因素,制定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豁免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實施。對列入海綿城市建設豁免清單的建設工程項目,其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可不作具體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特點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舊城區(qū)的海綿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更新、老舊小區(qū)改造等建設工程,重點解決城市內澇、合流制排水系統(tǒng)溢流污染等問題。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guī)劃將海綿城市建設主要指標納入城市建設用地規(guī)劃條件。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建設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設置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篇。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篇內容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確保工程質量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監(jiān)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以及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設計文件、工程監(jiān)理合同等實施監(jiān)理,承擔監(jiān)理責任。

        第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將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納入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范圍。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載明海綿城市設施建設情況,并明確海綿城市設施專項驗收意見。

        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運行維護責任人。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返修或者重建。

        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八條 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的公園廣場、道路橋梁、河道等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其所屬的行業(yè)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二)公共建筑、商業(yè)樓宇、住宅小區(qū)、工業(yè)廠區(qū)等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三)通過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運行維護;

        (四)海綿城市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五)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人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進行運行維護。

        第十九條 海綿城市設施養(yǎng)護和維修,應當符合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設施運行與維護標準。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人應當對海綿城市設施加強日常巡查,開展定期監(jiān)測評估、養(yǎng)護和維修,保障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水行政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在城市雨水主要泄洪通道、易發(fā)生內澇的路段、下穿通道、城市綠地中濕塘、雨水濕地等建設海綿城市設施的區(qū)域,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監(jiān)測預警裝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海綿城市設施的警示標識、監(jiān)測預警裝置。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qū)域海綿城市防內澇應急預案,并督促指導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人編制本單位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或者損壞海綿城市設施。

        因工程建設等需要,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報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規(guī)定及時恢復。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監(jiān)督考核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施工圖文件設計審查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有關規(guī)定記入建筑市場信用監(jiān)管系統(tǒng)。

        第二十六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fā)揮正常功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
        免責聲明:
        本站(law-lib.com)法規(guī)文件均轉載自:
        政府網、政報、媒體等公開出版物
        對本文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請核對正式出版物、原件和來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聯(lián)系
        ====================================

        中央頒布單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kbd id="xkyf8"><dl id="xkyf8"></dl></kbd>
          <del id="xkyf8"><font id="xkyf8"></font></del><strong id="xkyf8"><form id="xkyf8"></form></strong>

          1. <strong id="xkyf8"><dl id="xkyf8"></dl></strong>
            1. 中文无码字幕视频 | 影音先锋av色偷偷 | 苍井空二区 | 99操逼 | 亚洲激情五月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