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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若干規(guī)定

        1. 【頒布時間】2025-8-26
        2. 【標題】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若干規(guī)定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湖南省長沙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guī)來源】https://www.csrd.gov.cn/web/article/02e390a01250490d8b8a54de49d2e347

        7. 【法規(guī)全文】

         

        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若干規(guī)定

        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若干規(guī)定

        湖南省長沙市人大常委會


        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若干規(guī)定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5年第11號)

        《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若干規(guī)定》已由長沙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5年6月20日通過,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5年7月3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8月26日



        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若干規(guī)定

        (2025年6月20日長沙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本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qū)內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管理、監(jiān)督等工作。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征收實施機構負責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

        市、縣(市、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農業(yè)農村、衛(wèi)生健康、審計、市場監(jiān)管、城市管理、醫(yī)療保障、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三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等部門、土地征收實施機構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guī)定程序和要求開展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安置對象的范圍作出具體規(guī)定。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作出補充規(guī)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前足額存入市、縣(市)由財政監(jiān)管的賬戶,實行專賬核算。

        第五條 征收國土空間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農村村民住宅,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安置補償。

        征收國土空間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房等方式給予安置補償。

        征收農村村民住宅的安置補償方式,應當尊重農村村民意愿,具體方式結合縣(市、區(qū))實際情況,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栽的青苗、花卉、林木等和搶建的建(構)筑物、設施(含裝飾裝修);

        (二)經依法認定為應當拆除的違法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以及有關合法證件中注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當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四)農村村民異地新建住宅,在批準建設時明確要求應當拆除的舊住宅;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增加補償費用:

        (一)改變土地、房屋用途;

        (二)辦理不動產轉讓、分割等,但是符合分戶條件的除外;

        (三)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等,但是因生育、婚嫁、復員退伍、大中專畢業(yè)生回原籍、刑滿釋放等情形確需戶口遷入或者分戶的除外;

        (四)辦理苗木生產、畜禽水產養(yǎng)殖等基地的手續(xù);

        (五)辦理以擬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的市場主體登記、稅務登記。

        發(fā)布征收土地預公告時,縣(市、區(qū))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應當將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情況書面通知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公安、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農業(yè)農村、林業(yè)、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單位在辦理有關手續(xù)時,應當將前款規(guī)定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具體實施細則,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征收集體建設用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具體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制定。

        在第一款規(guī)定的費用外,可以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給予補助、獎勵,并納入本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的財政監(jiān)管賬戶,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款和第四款有關事項,長沙縣、瀏陽市、寧鄉(xiāng)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擬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發(fā)布。

        第九條 征收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補助面積的確定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征收因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等鄉(xiāng)(鎮(zhèn))村建設依法批準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支付建設用地補助費。

        征收經依法批準的臨時建(構)筑物,在規(guī)定的使用期限內,按照建(構)筑物結構的重置價格結合使用年限剔除殘值后補償。

        第十條 征地范圍內的墳墓,按照規(guī)定標準補助后,由墓主親屬自行處理。逾期未處理的,由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會同有關單位依法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無親屬認領的墳墓,由縣(市、區(qū))土地征收實施機構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公開欄,村(社區(qū))務公開欄,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網站、市級以上公開發(fā)行的報紙等媒體、平臺發(fā)布認領墳墓的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屆滿仍無親屬認領的,由土地征收實施機構依法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一條 因征收導致全部或者部分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消滅的,由縣(市、區(qū))土地征收實施機構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

        縣(市、區(qū))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應當在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后,將征收土地的情況及時書面告知農業(yè)農村、林業(yè)等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等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依照職責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在發(fā)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時,應當同步將擬征收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各項補償費用明細以及被征地農民安置等情況,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主動公示,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在村(社區(qū))務公開欄以及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向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監(jiān)督。

        縣(市、區(qū))農業(yè)農村、民政等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用的使用、分配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非農業(yè)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國有農場、林場、漁場土地,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和農村村民集中安置使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可以參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標準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31日長沙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的《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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