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打擊公職人員攜款潛逃的決定》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打擊公職人員攜款潛逃的決定》的決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打擊公職人員攜款潛逃的決定》的決定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二〇一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打擊公職人員攜款潛逃的決定〉的決定》經(jīng)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10月30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0月3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打擊公職人員攜款潛逃的決定》的決定
(2025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決定,廢止《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打擊公職人員攜款潛逃的決定》(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