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94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5年9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1月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
(2025年9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guī)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修改為:“(一)在本市、縣、自治縣城鎮(zhèn)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二)本省戶籍居民家庭成員至少一人或者引進人才已在海南連續(xù)兩年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且每年在海南實際居住時間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條第二款:“非本省戶籍居民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居住地購買一套安居房。
“(一)家庭成員持有本省所轄市、縣、自治縣居住證;
“(二)在居住地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三)家庭成員至少一人已在海南連續(xù)兩年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且每年在海南實際居住時間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四)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條第三款:“一個家庭只能在本省購買一套安居房。”
第二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對安居房保障對象的范圍和申購條件等作適當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將第三款改為第五款,修改為:“本規(guī)定所稱家庭成員包括居民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安居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安居房輪候、分配、代持政府產權、政府產權處置、上市交易、換購等具體工作。”
三、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的條件下,合理引導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產業(yè)園區(qū)等人口聚集區(qū)域將已供應的工業(yè)、倉儲、商業(yè)、辦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設用地依法改變用途用于建設安居房。”
四、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安居房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zhí)行規(guī)劃和施工許可、質量監(jiān)督、工程監(jiān)理、竣工驗收等程序和國家、本省關于住宅項目規(guī)范、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技術標準及強制性規(guī)定,落實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參建各方主體責任。”
五、將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按照國家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有關規(guī)定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開發(fā)貸款及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支持;”
六、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家規(guī)定應優(yōu)先保障且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以及無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相對小、收入相對低、落戶時間早、居住時間長、未成年子女多的家庭予以優(yōu)先安排;對符合安居房購買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據其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方面給予適當照顧。省人民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實際,適當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七、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安居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滿五年的,購房人可以將安居房上市交易或者申購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上市交易的,購房人和政府按照產權份額獲得出售住房總價款的相應部分,政府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申購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的,可以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申請取得完全產權。”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安居房項目經多輪集中組織配售后仍有剩余閑置房源的,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由政府有關機構或者企事業(yè)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收購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或者由開發(fā)企業(yè)按照有關規(guī)定補繳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費用后轉為商品住房。”
九、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將第二款修改為:“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或者細則,明確安居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分配、定價、封閉流轉、上市交易、換購、政府產權處置和閑置房源處置等制度。”
十、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將第一款修改為:“購房人在提供戶籍、住房、基本養(yǎng)老保險、個人所得稅、在海南實際居住時間等材料時弄虛作假,或者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安居房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駁回其申請,自駁回申請之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安居房申請;已購買安居房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決定收回安居房,并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已辦理不動產權證的,依法注銷不動產權證,且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安居房,并在個人征信記錄中作不良行為記錄。”
將第二款修改為:“除已取得完全產權的情形外,購房人擅自改變安居房居住用途用于生產、經營等活動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決定收回安居房,已辦理不動產權證的,依法注銷不動產權證。”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根據國家和本省規(guī)定已經實施綜合行政執(zhí)法管理的,從其規(guī)定。”
本決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guī)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