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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晚清最高司法審判權(quán)的形塑 ——以晚清大理院審判權(quán)限的厘定為中心

        [ 韓濤 ]——(2012-1-12) / 已閱30386次

        [9]李貴連:《沈家本傳》,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頁。
        [10]丁文江、趙豐田:《梁啟超年譜長編》,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80頁。
        [11]《大公報(bào)》大清光緒三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西歷一千九百零七年三月廿九號(禮拜五),第一千六百九十二號,第三版,“要聞”,“劃清權(quán)限不易”。
        [12]丁文江、趙豐田:《梁啟超年譜長編》,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79頁。
        [13]《法部奏酌擬司法權(quán)限摺(并清單)》,載政學(xué)社印行:《大清法規(guī)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權(quán)限》,第三冊,第一頁。
        [14]根據(jù)《法部奏酌擬司法權(quán)限摺(并清單)》(載政學(xué)社印行:《大清法規(guī)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權(quán)限》,第三冊,第一頁)繪制。
        [15]李貴連:《沈家本傳》,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頁。
        [16]李貴連:《沈家本傳》,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頁。
        [17]《大理院奏釐訂司法權(quán)限摺(并清單按語)》,載政學(xué)社印行:《大清法規(guī)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權(quán)限》,第三冊,第二頁。
        [18]《大理院奏釐訂司法權(quán)限摺(并清單按語)》,載政學(xué)社印行:《大清法規(guī)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權(quán)限》,第三冊,第二頁。
        [19]《大理院奏釐訂司法權(quán)限摺(并清單按語)》,載政學(xué)社印行:《大清法規(guī)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權(quán)限》,第三冊,第二頁。
        [20]《大理院奏釐訂司法權(quán)限摺(并清單按語)》,載政學(xué)社印行:《大清法規(guī)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權(quán)限》,第三冊,第二頁。
        [21]《大理院奏釐訂司法權(quán)限摺(并清單按語)》中“第五、第六兩條,尚須添入臣院會同具奏”一句,排序似有錯誤,因?yàn)閷φ涨鍐危瑧?yīng)為“第六、第七兩條”。
        [22]《大理院奏釐訂司法權(quán)限摺(并清單按語)》,載政學(xué)社印行:《大清法規(guī)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權(quán)限》,第三冊,第二頁。
        [23](清)朱壽朋編:《光緒朝東華錄》(第5冊),張靜廬等校點(diǎn),中華書局1958年版,總第5669頁。
        [24]《憲政編查館奏核訂法院編制法并另擬各項(xiàng)暫行章程摺(并單)》,載《政治官報(bào)》,臺灣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0冊,第54頁。
        [25]《宣統(tǒng)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諭》,載政學(xué)社印行:《大清法規(guī)大全·法律部·卷首·諭旨》,第一冊,第二頁。
        [26]《申報(bào)》大清宣統(tǒng)二年庚戌二月廿九日,西歷一千九百十年四月八號(禮拜五),第一張,第四版,“緊要新聞”,“法部司員將獲特別權(quán)利”。
        [27]《大公報(bào)》大清宣統(tǒng)二年二月三十日,西歷一千九百十年四月九號(禮拜六),第二千七百六十五號,第四版,“要聞”,“廷尚書亦有退志”。
        [28]《大公報(bào)》大清宣統(tǒng)二年三月初七日,西歷一千九百十年四月十六號(禮拜六),第二千七百七十二號,第二張,第一版,“北京”,“大理院之將來”。
        [29]《申報(bào)》大清宣統(tǒng)二年庚戌三月初三日,西歷一千九百十年四月十二號(禮拜二),第一張,第六版,“京師近事”。
        [30]《大公報(bào)》大清宣統(tǒng)二年三月初一日,西歷一千九百十年四月十號(禮拜日),第二千七百六十六號,第四版,“要聞”,“大理院統(tǒng)屬于法部”。
        [31]《大公報(bào)》大清宣統(tǒng)二年三月廿五日,西歷一千九百十年五月四號(禮拜三),第二千七百九十號,第二張,第一至二版,“北京”,“憲政館通咨劃清訴訟事宜”。
        [32]張從容:《部院之爭: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北京大學(xué)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頁。
        [33]參見《大公報(bào)》大清宣統(tǒng)二年三月廿二日,西歷一千九百十年五月一號(禮拜日),第二千七百八十七號,第二張,第一版,“北京”,“法部官制改革述聞”;《大公報(bào)》大清宣統(tǒng)二年四月廿八日,西歷一千九百十年六月五號(禮拜日),第二千七百二十二號,第二張,第一版,“北京”,“法部裁員并司”;《大公報(bào)》大清宣統(tǒng)二年五月初五日,西歷一千九百十年六月十一號(禮拜六),第二千八百二十八號,第二張,第一版,“北京”,“法部安置各司之辦法”;《大公報(bào)》大清宣統(tǒng)二年五月廿二日,西歷一千九百十年六月廿八號(禮拜二),第二千八百四十五號,第二張,第一版,“北京”,“法部將實(shí)行裁汰”。
        [34]《申報(bào)》大清宣統(tǒng)二年庚戌正月二十日(共兩張),西歷一千九百十年三月一號(禮拜二),第一張,第六版,“京師近事””。
        [35]《大公報(bào)》大清宣統(tǒng)二年五月初四日,西歷一千九百十年六月十號(禮拜五),第二千八百二十七號,第二張,第一版,“北京”,“大理院清理訟案之計(jì)畫”。
        [36]《大清會典·卷六十九·都察院》。
        [37]相關(guān)爭論可見《都察院都御史陸寶忠等請改都察院為國議會摺》、《內(nèi)閣會議政務(wù)處議覆都御史陸寶忠等請改都察院各摺片摺》、《掌印給事中忠廉等奏請?zhí)貏e設(shè)立下議院摺》、《掌新疆道御史江春霖奏組織議院不宜改都察院摺》等,分別載《政治官報(bào)》,臺灣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1冊,第418、419、400-402、436-438、439-441頁。
        [38]《大公報(bào)》大清宣統(tǒng)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西歷一千九百十一年正月十四號(禮拜六),第三千零四十四號,第五版,“要聞”,“決議不裁都察院”。
        [39]聚興報(bào)房刻印:《京報(bào)》,光緒三十三年新正月十六、七日。
        [40]《法部議奏御史俾壽請派御史陪審以資監(jiān)督摺》,載《政治官報(bào)》,臺灣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4冊,第384頁。
        [41]《大公報(bào)》大清宣統(tǒng)二年三月廿五日,西歷一千九百十年五月四號(禮拜三),第二千七百九十號,第二張,第一至二版,“北京”,“憲政館通咨劃清訴訟事宜”。
        [42]《大公報(bào)》大清宣統(tǒng)二年三月廿六日,西歷一千九百十年五月五號(禮拜四),第二千七百九十一號,第二張,第一版,“北京”,“通飭劃清司法權(quán)限”。
        [43]《大公報(bào)》大清宣統(tǒng)二年三月廿四日,西歷一千九百十年五月三號(禮拜二),第二千七百八十九號,第二張,第一版,“北京”,“都察院與大理院之會議”。
        [44]朱先華:《清民政部簡述》,載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9輯),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284頁。
        [45]張從容:《部院之爭: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北京大學(xué)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146頁,對大理院與民政部的案件交接問題有詳細(xì)論述,可資參考。
        [46]《大公報(bào)》大清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廿七日,西歷一千九百零七年正月十一號(禮拜五),第一千六百二十四號,第四版,“要聞”,“預(yù)審廳未容遽裁”。
        [47]《民政部奏法部審判廳成立裁撤預(yù)審廳摺》,載《政治官報(bào)》,臺灣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5冊,第257頁。
        [48]《大公報(bào)》大清光緒三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西歷一千九百零七年正月十八號(禮拜五),第一千六百三十一號,第四版,“要聞”,“民政部擬更名”。
        [49]《大公報(bào)》大清光緒三十三年正月廿八日,西歷一千九百零七年三月十二號(禮拜二),第一千六百七十五號,第三版,“要聞”,“會議預(yù)審司法事宜”。
        [50]《大公報(bào)》大清光緒三十三年正月廿九日,西歷一千九百零七年三月十三號(禮拜三),第一千六百七十六號,第三版,“要聞”,“派員會訂預(yù)審司法事宜”。
        [51]《大公報(bào)》大清光緒三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西歷一千九百零七年三月廿七號(禮拜三),第一千六百九十號,第三版,“要聞”,“預(yù)審廳事后緩交”。
        [52]《大公報(bào)》大清光緒三十三年二月廿一日,西歷一千九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四(禮拜日),第一千六百八十七號,第四版,“要聞”,“預(yù)審廳將改名”。
        [53]據(jù)《法部奏各級審判廳定期開辦情形摺》(載《政治官報(bào)》,臺灣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冊,第140-142頁)載,京師各級審判廳于光緒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五日一律開辦,民政部預(yù)審廳案件自十一月初六日起一概移交。
        [54]《民政部奏法部審判廳成立裁撤預(yù)審廳摺》,載《政治官報(bào)》,臺灣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5冊,第257頁。
        [55]《法部奏各級審判廳定期開辦情形摺》,載《政治官報(bào)》,臺灣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冊,第141頁。
        [56]《民政部奏拿獲私鑄人犯請交大理院審辦摺》,載《政治官報(bào)》,臺灣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5冊,第375、376頁。
        [57]那思陸:《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北京大學(xué)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頁。
        [58]《大公報(bào)》大清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廿五日,西歷一千九百零七年正月九號(禮拜三),第一千六百二十二號,第四版,“要聞”,“決意設(shè)立預(yù)審廳”。

        總共5頁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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