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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判決書寫作中的消極修辭與積極修辭

        [ 孫光寧 ]——(2012-5-24) / 已閱24260次

          面對著飽受詬病的判決書寫作,學者們有著各自的“藥方”,其中制度進路的解決方案占據著明顯的優(yōu)勢地位。“哪怕是象諸如判決書寫作這樣的不起眼的技術問題,也不只是一個個人能力的問題,而必須將之同相應的制度聯(lián)系起來考察。通過這個例證的分析,我們看到的是必須更有效地通過制度的方式來提高法官的判決論證能力。”[32](P18)的確,整體的制度性變革的確有利于司法領域中各種問題的解決,甚至不排除這是一種可以根除問題的解決方案。但是,在這種制度變革尚未發(fā)生的前提下,面對著各種棘手的問題,我們的態(tài)度不應該僅僅是放任自流,甚至“坐以待斃”。具體到判決書寫作出現(xiàn)的各種問題而言,相關激勵機制的建立和運行可以很大程度上解決這些問題,但是,這并不能夠直接將判決書寫作技巧層面的問題直接解決。即使設定了各種判決書寫作的激勵機制,各種修辭技巧的運用及其修辭效果的達致仍然是判決書寫作不可或缺的,也是制度層面的變革所無法解決和替代的。雖然修辭學的研究已經出現(xiàn)了一種“走出技巧論”的傾向,但是,法律領域中的技巧論還沒有受到如制度進路那般的重視。雖然不如制度變革顯得那樣轟轟烈烈,但是,各種技巧的深諳及其運用同樣是解決實踐問題的重要進路,具有相當的意義與價值。因此,我們仍然需要重新審視法律領域中的各種技巧,進而推動其在實踐中的恰當運用。在法治進程的崎嶇道路上,技巧論能夠實現(xiàn)“積跬步以致千里”的踏實效果。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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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處:《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11年第3期


        (作者:孫光寧 山東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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