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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克先 ]——(2015-11-22) / 已閱14994次

        受欺詐結婚是否離婚理由之我見
        王克先 浙江新時代律師事務所
        [內(nèi)容摘要] 欺詐婚姻是指一方采取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手段欺騙對方,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違背真實意思與其締結的婚姻。這里的欺詐,僅指一方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欺騙對方,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與其結婚,不包括雙方合謀騙取婚姻登記或一方以騙取財物為目的實施的欺詐。欺詐婚姻既未列入無效婚姻,也未列入可撤銷婚姻,受欺詐方如果認為婚姻違背其真實意思,只能通過離婚的方式來尋求救濟。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如果一方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足以影響受欺詐方對婚姻對象的選擇,結婚就不是受欺詐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應當成為離婚的理由。
        [關鍵詞] 受欺詐結婚 應屬 離婚理由
        一、欺詐婚姻
        意大利、俄羅斯法律規(guī)定欺詐婚姻為無效婚姻。德國、日本、瑞士、菲律賓、臺灣地區(qū)法律則規(guī)定欺詐婚姻為可撤銷婚姻,在這些國家和地區(qū),一般都是將脅迫和欺詐同時作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被脅迫是可撤銷婚姻唯一的法定事由,沒有規(guī)定詐欺婚姻可撤銷,詐欺婚姻更不屬于無效婚姻。
        (一)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定結婚實質(zhì)要件,違反了結婚的禁止性規(guī)定,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違法婚姻。
        《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結婚的真實意思,因受對方或者第三者脅迫而締結的違法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chǎn)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三)欺詐婚姻
        我國法律并無欺詐婚姻的概念。所謂欺詐婚姻,是指一方采取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手段欺騙對方,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違背真實意思與其締結的婚姻。
        本文所稱的欺詐,僅指一方采取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手段欺騙對方,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違背真實意思與其結婚。不包括雙方合謀騙取婚姻登記或一方以騙取財物為目的實施的欺詐。
        結婚是基于男女兩性共同生活終身的愿望,為實現(xiàn)該愿望,一方婚前必然對另一方的品行、身體、能力、學識、社會地位、經(jīng)濟狀況等進行認真考察。但由于個體能力的差異,信息不對稱的情形經(jīng)常存在,在欺詐婚姻中更由于一方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以致一方陷入錯誤認識,違背真實意思,作出錯誤的判斷和選擇。
        一方的欺詐行為除了可能擾亂婚姻行政管理秩序外,主要是侵害了對方的知情權,從而直接影響對方對締結婚姻的正確判斷和選擇。比如,某甲向某乙提供虛假的年齡、身份、健康狀況等重要的基本個人信息,使某乙基于這些錯誤的信息作出愿意與其結婚的意思表示。
        當然,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應是一方故意而為之,如果連其本人也不知道,比如自身患有疾病就不一定即時了解,此時沒有告知對方就不能認為欺詐。
        《婚姻法》從維護社會秩序以及公民權利的角度出發(fā),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處置作出了規(guī)定,但對欺詐婚姻應當如何處理并沒有規(guī)定。也就是說,《婚姻法》既未將欺詐列入可撤銷婚姻事由,也未列入無效婚姻事由。據(jù)說立法者是基于這樣的考慮:雖然婚姻的一方因受對方欺詐,與對方結婚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時通常情況下是自愿的,從形式上看并不違背雙方的意思表示,欺詐婚姻不宜作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受欺詐一方如果認為婚姻違背其真實意思,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通過離婚的方式來尋求救濟。
        二、欺詐的事由
        在現(xiàn)實生活中,欺詐的事由不勝枚舉難以窮盡,一般來說有以下幾類:
        1、隱瞞疾病或生理缺陷
        隱瞞的疾病不是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才是欺詐的事由。某疾病是否屬于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具體可以參考《異常情況的分類指導標準(試行)》,該指導標準將疾病根據(jù)嚴重程度分為四類:不許結婚(不許結婚列入了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但這并非疾病);暫緩結婚;可以結婚,但不許生育;可以結婚,但需限制生育。不許結婚和暫緩結婚的疾病即為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如果結婚屬于無效婚姻。
        一方婚前隱瞞疾病,但隱瞞的不是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如癲癇病、性功能障礙、無生育能力、尿毒癥、先天性心臟病、乙肝小三陽等等疾病,不是無效婚姻事由,該婚姻有效。
        2、隱瞞實際年齡
        結婚時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如果起訴離婚時一方或雙方仍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應宣告婚姻無效;如果起訴時,雙方已經(jīng)達到法定婚齡的,按一般離婚案件處理。本文所指不是隱瞞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而是一方為達到與對方結婚之目的將自已的實際年齡騙小。如某男實際年齡45歲,謊稱35歲,女方30歲急于出嫁,認為男方35歲年齡與自己相配,同意與該男結婚,婚后發(fā)現(xiàn)男方實際年齡,覺得男方欺騙自己,提出離婚。
        3、隱瞞婚姻史、同居史、有子女等事實
        有的人有一次或多次結婚史,或未經(jīng)結婚登記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或曾是他人的二奶、三奶,或生有子女等等。但與對方談婚論嫁時,以未婚的面貌出現(xiàn),或隱瞞生有子女的事實。
        4、隱瞞與他人發(fā)生關系懷孕的事實
        如某女隱瞞與他人發(fā)生關系懷孕的事實,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其結婚。
        5、隱瞞違法前科或違法身份,隱瞞犯罪前科或犯罪身份
        隱瞞有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被處罰前科或未處罰事實,隱瞞有犯罪前科或犯罪未處罰的事實。
        6、隱瞞學歷、職業(yè)、社會地位、經(jīng)濟狀況
        如某人只有初中學歷,無業(yè),吃了上頓沒下頓,卻謊稱自己大學畢業(yè)、公務員,某局科長,有車有房。
        7、隱瞞老家、家庭真實狀況
        如某人老家是青海卻謊稱是浙江,父母是農(nóng)民謊稱雙職工,家有兄弟5人,卻說只有他一個,等等。
        8、隱瞞整容事實
        某女容貌丑陋,經(jīng)過整容多次,看上去花容月貌,某男一見鐘情,相戀結婚。二年后生下小孩奇丑,男方以為女方有外遇,再三追問,得知女方整容多次的事實,一氣之下提出離婚。
        隱瞞真相的行為往往同時蘊含著虛構事實。
        三、欺詐婚姻應是離婚的理由
        大家都知道,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不影響結婚;只要相愛,年齡不是問題;有婚史有子女,曾有違法、犯罪行為,學歷、職業(yè)、經(jīng)濟狀況、容貌等等雖然影響戀愛、婚姻,但不是唯一的因素。關鍵是,一方對準備結為夫妻的另一方不應刻意隱瞞這些問題或虛構事實以騙取對方同意結婚,而應當坦蕩面對,給對方有充分考慮的余地,締結的婚姻才有基礎才會牢固,才經(jīng)得起考驗。
        《婚姻法》第四條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第五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對他人而言,隱瞞的真相可能屬于個人隱私,虛構的事實可能屬于善良的謊言。但基于夫妻身份的特殊性,一方婚前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侵犯了對方的知情權,影響對方對婚姻的正確判斷和選擇。知情后會給對方精神造成傷害,影響夫妻感情。如果一方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影響了對方的婚姻選擇意愿,結婚就不是對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下締結的婚姻,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婚姻法基本原則。
        有人認為,一方隱瞞的真相,虛構的事實必須屬于重大事由,比如一方患有難以治愈的重病,故意隱瞞不讓對方知悉,才是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由。其實,現(xiàn)實生活中,由于個體的差異,影響真實意思表示的事由不在大小,而知情后對同一事由有人在意有人不在意,影響夫妻感情的事由也不在大小。筆者認為,不論一方欺詐的事由大小,只要足以影響受欺詐方對婚姻對象的選擇,足以影響受欺詐方真實意思表示,就可以認定屬于受欺詐結婚,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就成為離婚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也規(guī)定,……根據(jù)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審判實踐經(jīng)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4.一方欺騙對方,……騙取《結婚證》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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