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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反對戶籍歧視,完善《勞動法》條款

        [ 李華振 ]——(2005-1-24) / 已閱11896次

        反對戶籍歧視,完善《勞動法》條款 

          李華振 張昕

          民工在“勞動歧視”上,也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現(xiàn)行《勞動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禁止的“勞動歧視”,只包括民族、種族、性別和宗教信仰四種情況。這一規(guī)定,明顯窄于第111號國際勞工公約的范圍(該公約還規(guī)定了基于勞動者的出身等原因而進行的勞動歧視)。 

          最明顯的表現(xiàn),就是現(xiàn)行《勞動法》根本沒有禁止“戶籍勞動歧視”的條款。而據(jù)有關的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比如1994年11月17日勞動部發(fā)布的《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yè)管理暫行規(guī)定》,對民工進行了明顯的“戶籍勞動歧視”。實際上,這種歧視不僅限于民工,而是在所有的勞動者身上都普遍發(fā)生。正是由于這一點,使很多企業(yè)因為戶籍限制而不能招聘自己急需的人員,很多勞動者也因為戶籍歧視而不能應聘那些能更好地發(fā)揮其才能的崗位。 

          這已經(jīng)嚴重地妨礙了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導致勞動力還不能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勞動力資源無法實現(xiàn)最大化的優(yōu)化配置。因此,我國著名經(jīng)濟法專家、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教授劉大洪指出,《勞動法》必須對“勞動歧視”條款進行完善,增加關于“戶籍勞動歧視”的規(guī)定。 

          注:本文原載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勞動保障報》2004年10月12日第3版(總第3165期)。感謝英國NAPIER UNIVERSITY大學、武漢大學張昕博士整理并提供本文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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