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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海上貨物保險/研究生教學(xué)書系
        編號:79411
        書名:海上貨物保險/研究生教學(xué)書系
        作者:楊良宜著
        出版社:法律
        出版時間:2010年10月
        入庫時間:2018-11-23
        定價:82
        該書暫缺

        圖書內(nèi)容簡介

        《海上貨物保險》作者從事國際航運及貿(mào)易業(yè)務(wù)超過三十年,著述頗豐,涉及領(lǐng)域廣泛。作者本次講其關(guān)注領(lǐng)域從仲裁及航運法律領(lǐng)域擴展至與航運及貿(mào)易密切相關(guān)的領(lǐng)域——海上保險法律領(lǐng)域,推出這一力作。
        《海上貨物保險》主要講述海上貨物保險法律制度。作者以研究2009年版英國協(xié)會貨物保險條文的內(nèi)容為基礎(chǔ),分析該條文的改變以及涉及的相關(guān)法律的改變,藉此梳理和闡述海上貨物保險領(lǐng)域的各項制度及其發(fā)展與變化。同時,亦介紹英國目前針對岸上保險法正在醞釀的一些重大改革。《海上貨物保險》涉及善意,可保利益、保險合約、適用法與管轄權(quán)、一切險承保風(fēng)險以及近因原則、非實質(zhì)損失的承保、除外風(fēng)險、損失的類別、承保風(fēng)險的開始與結(jié)束、賠付的原則與做法、代位求償權(quán)、向船舶/承運人索賠的處理等方面內(nèi)容。
        保險法律十分復(fù)雜且內(nèi)容豐富,作者依舊秉承其寫作風(fēng)格,以大量鮮活的案例為依托,于其中展示了海上貨物保險法律制度的精義。相信本書能給從事本領(lǐng)域研究和實務(wù)的讀者以啟示和幫助。

        圖書目錄

        第一章海上貨物保險簡介
        1.序言
        2.開口/預(yù)約保單的做法(Open Cover)
        2.1第一種:選擇性的開口保單
        2.2第二種:受保人選擇宣告保險人必須接受的開口保單
        2.3第三種:標準/必須接受的開口保單
        2.4標準/必須接受的開口保單的前身:浮動保單
        2.5開口/預(yù)約保單中受保人的定義與范圍
        3. 延誤宣告
        3.1標準/必須接受的開口保單下的延誤宣告(late declaration under Standard/Obligatory Open Cover)
        3.1.1善意的延誤宣告(late declaration in utmost good faith )
        3.1.2惡意的延誤宣告(late declaration in bad faith)
        3.2受保人選擇宣告保險人必須接受的開口保單下的延誤宣告(late declaration under Facultative/ Obligatory open cover)
        4.標準開口保單的有關(guān)條文
        5.開口保單內(nèi)容
        5.1開口保單內(nèi)容例子之一:Glencore International v. Alpina Insurance
        5.2開口保單內(nèi)容例子之二:WISE (Underwriting Agency) Ltd. v. Grupo Nacional Provincial S.A
        6.保險證明(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6.1保險證明的有關(guān)條文或內(nèi)容
        6.2保險證明與開口保單是屬于兩份不同的保險合約
        6.3保險證明不是一份保單
        7.開口/預(yù)約保單與保險證明之間的矛盾
        第二章絕對善意
        1.序言
        2.英國法律對一般合約沒有善意(good faith)要求的原因
        2.1原因之一:與合約方各自為己謀利的根本地位相矛盾
        2.2原因之二:善意的說法空泛
        2.3原因之三:善意難以定下標準/準則與難以證明主觀的思維是否善意
        2.4原因之四:善意與訂約自由有矛盾/沖突
        2.5原因之五:善意與訂約方努力進行談判以達致對己方有利的結(jié)果相矛盾
        2.6總結(jié)的看法
        3.保險合約要求善意的原因
        4. 披露
        4.1履行披露責任的時間(time of disclosure)
        4.1.1披露責任的持續(xù)性疑問
        4.1.2有關(guān)披露責任與絕對善意在保險合約訂立前后不同對待的先例:Pan Atlantic Insurance Co. Ltd. v. Pine Top Insurance Co. Ltd.
        4.1.3進一步明確保險合約訂立后善意的要求是以合約關(guān)系為準的先例:The “Mercandian Continent”
        4.1.4情況之一:保單更改(variation)的絕對善意
        4.1.5情況之二:續(xù)保(held covered)的絕對善意
        4.1.6情況之三:向保險人要求賠付
        4.1.7情況之四:開口/預(yù)約保單下受保人的絕對善意
        4.1.8總結(jié)履行披露責任的時間
        4.2受保人知情(the knowledge of the assured)
        4.2.1對事實或情況的披露
        4.2.2從誰的角度看是實質(zhì)性重要
        4.3什么是對一個謹慎保險人有實質(zhì)性重要(the test for “materiality”)
        4.3.1誰是謹慎保險人
        4.3.2受影響要到什么程度
        4.3.2.1三種不同程度的考驗
        4.3.2.2第一種與第三種考驗的取舍
        4.3.2.3第二種與第三種考驗取舍的可能性
        4.3.3實質(zhì)性重要在不同的保險類別有所不同
        4.3.4對實質(zhì)性重要的總結(jié)
        4.4保險人選擇讓合約無效與重新確認合約的有效性(avoidance and affirmation)
        4.4.1令保險合約無效的棄權(quán)的大原則
        4.4.2何謂保險人知道他的權(quán)利
        4.4.3何謂合理時間以及保險人保持沉默的后果
        4.4.4保險人作出無損害保留(reservation)
        4.4.5有關(guān)什么是確認保險合約之一:繼續(xù)有效的通知
        4.4.6有關(guān)什么是確認保險合約之二:作出賠付或承諾賠付
        4.4.7棄權(quán)與禁止翻供
        5.海上貨物保險需要被披露的情況
        5.1所有權(quán)或者其他形式的可保利益
        5.2估值過高(over-valuation)
        5.3雙重保險(double insurance)
        5.4承保貨物是價值很高的名牌的情況
        5.5承保貨物的歷史:二手貨或者是舊物品
        5.6包裝
        5.7之前有被其他的保險人拒絕承保與以前的索賠記錄
        5.8代位求償權(quán)
        5.9道德風(fēng)險
        5.9.1貨物估值過高中蘊涵的道德風(fēng)險
        5.9.2受保人面對欺詐指控蘊涵的道德風(fēng)險
        6.不需要被披露的情況
        6.1會減少承保風(fēng)險的情況
        6.2保險人應(yīng)該知道的情況
        6.3保險人棄權(quán)(waive)的信息
        6.4因為保險合約中明示或默示保證條文的存在而變得多余的信息
        6.5保險合約內(nèi)減輕或排除受保人披露義務(wù)條文的效力
        7.受保人未能完全履行披露責任時保險人的救濟
        7.1絕對善意下要求披露的責任是否是合約以外的責任
        7.2違反披露責任的唯一救濟是令保險合約無效
        8.受保人的誤述
        8.1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與一般合約法有關(guān)誤述的差異
        8.2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與1967年《英國誤述法》差異的先例
        8.3事實誤述與意見誤述的區(qū)別
        8.3.1一般合約對事實誤述與意見誤述的法律地位
        8.3.2《英國海上保險法》對事實誤述與意見誤述的相關(guān)規(guī)定
        8.3.3實質(zhì)性重要先例介紹之一:The “Game Boy”
        8.3.4實質(zhì)性重要先例介紹之二:Glencore v. Alpina
        8.3.5實質(zhì)性重要先例介紹之三:Hamilton & Co. v. Eagle Star
        8.3.6有關(guān)事實與意見之間的不同的先例介紹:Kamidian v. Holt and Others
        9.保險人針對受保人沒有披露或誤述的舉證責任總結(jié)與保險人自己的披露責任
        10.法律改革
        10.1歐盟有關(guān)保險合約的指令
        10.2英國法律改革委員會的1957年與1980年報告
        10.3澳大利亞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
        10.4英國法律目前的改革
        第三章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1.有關(guān)可保利益的歷史演變
        2.可保利益的定義與類別
        2.1可保利益在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下的定義
        2.2什么是合法或公平的關(guān)系
        2.3可保利益變得寬松與不明確之處
        2.4目前對可保利益范圍的權(quán)*說法
        3.海上貨物保險所涉及的不同可保利益
        3.1海上航程的終止(loss of marine adventure)
        3.2利潤損失(loss of profit)以及貨物增值(increased value)
        3.3貨物的托管人
        3.3.1貨物托管人可以為托管貨物投保一切險的獨特情況
        3.3.2托管人投保是責任險或是財產(chǎn)險的區(qū)分
        3.3.3托管人對貨物的保險與貨方自己投保一切險的關(guān)系
        3.4可取消(defeasible)與可能發(fā)生的(contingent)可保利益
        3.5對有關(guān)船舶優(yōu)先權(quán)的可保利益
        3.6對貨物的財產(chǎn)險
        3.7賣方對貨物運輸中發(fā)生腐爛的風(fēng)險投保
        3.8賣方對易腐貨物會被拒絕進口與其他風(fēng)險的投保
        4. 受保人何時需要有可保利益
        4.1CIF買賣在船舶付運前發(fā)生的貨損貨差買方有否可保利益
        4.2CIF買方以受讓人的身份向保險公司索賠存在的問題與補救
        4.3CFR/FOB買賣在船舶付運前發(fā)生的貨損貨差買方有否可保利益
        4.4保險合約中“是否已經(jīng)有損失”(lost or not lost)的解釋
        4.5“l(fā)ost or not lost”保護FOB/CFR買方在裝船前貨損貨差的先例
        4.6保險合約中“是否已經(jīng)有損失”(lost or not lost)的作用
        4.71982年與2009年協(xié)會貨物條文沒有“l(fā)ost or not lost”的規(guī)定
        第四章保險合約的解釋
        1.序言
        2.承諾性保證條文(promissory warranty)
        2.1一般合約條文的分類
        2.2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對“保證”的定義
        2.3兩種承諾性保證:明示與默示
        2.3.1明示承諾性保證
        2.3.1.1明示承諾性保證的寫法與解釋
        2.3.1.2明示承諾性保證對受保人的承諾寫得不夠明確的先例
        2.3.1.3違反明示承諾性保證嚴厲結(jié)果的安全寫法
        2.3.1.4沒有寫明是“保證”但被解釋為承諾性保證的先例
        2.3.1.5承諾性保證條文與描述或局限承保風(fēng)險范圍條文的區(qū)別
        2.3.1.6對明示承諾性保證寫法與解釋的小結(jié)
        2.3.1.7現(xiàn)在與持續(xù)的明示承諾性保證
        2.3.2默示承諾性保證
        3.違反承諾性保證條文的后果
        3.1違反后果的嚴重性
        3.2違反承諾性保證與違反絕對善意后果的不同
        3.3可以合法違反承諾性保證的三種情況
        3.3.1情況之一:狀況的改變(change of circumstances)
        3.3.2情況之二:遵守承諾性保證因為后來法律的改變而變成違法
        3.3.3情況之三:對違反承諾性保證的棄權(quán)
        3.3.3.1允許違反承諾性保證的棄權(quán)類別
        3.3.3.2違反前的保險人選擇棄權(quán)
        3.3.3.3違反后的保險人禁止反供棄權(quán)
        3.4保險合約的承諾性保證條文與免責條文
        3.4.1英國法律不反對受保人增加承保風(fēng)險,只要不改變風(fēng)險本質(zhì)
        3.4.2以承諾性保證、先決條件與免責條文避免受保人增加承保風(fēng)險
        3.5承諾性保證條文的發(fā)展與展望
        4.條件條文(condition)
        4.1第一種:保單生效或承保風(fēng)險開始的先決條件
        4.2第二種:賠付或保險人要負責任的先決條件
        4.3與一般性合約一致的“條件條文”
        4.4索賠條件(claims conditions)之損失通知
        4.5索賠條件是先決條件還是一般合約條文
        5.協(xié)會貨物條文的條件條文
        5.1協(xié)會貨物條文的先決條件
        5.2協(xié)會貨物條文中的合約條文
        第五章適用法與管轄權(quán)
        1.適用法概述
        2.不同國家法律作為保險合約適用法會帶來的后果
        2.1Ace Insce v. Zurich (2000) 2 Lloyd’s Rep. 423
        2.2The “Mount I” (2000) 2 Lloyd’s Rep. 684
        2.3CGU International v. AstraZeneca Ins (2007) 1 Lloyd’s Rep. 142
        3.保險合約內(nèi)的明示適用法條文
        3.1合理肯定的明示適用法條文會受到尊重
        3.2含糊不清與浮動適用法條文不被承認
        3.3合并另一個合約通常不包括該合約的適用法條文
        4.保險合約沒有明示適用法條文:風(fēng)險所在地在非EEA國家
        5.保險合約沒有明示適用法條文:風(fēng)險所在地在EEA國家
        5.1海上貨物運輸是屬于大風(fēng)險,允許選擇其他國家法律
        5.2岸上儲存不屬于大風(fēng)險
        6.管轄權(quán)概述
        6.1明示排外管轄權(quán)條文的好處與做法
        6.2保險合約沒有明示管轄權(quán)條文:普通法的地位
        6.2.1一方當事人如果違反合約中的明示英國法院排外管轄權(quán)條文
        6.2.2一方當事人如果違反合約中的明示外國法院排外管轄權(quán)條文
        6.2.3自然或適合的管轄地
        6.3保險合約沒有明示管轄權(quán)條文:歐盟國家的地位
        6.4《EC Judgments Regulation》與《Lugano Convention》的關(guān)系
        6.5《EC Judgments Regulation》對明示管轄權(quán)條文在形式上的要求
        6.6關(guān)于管轄權(quán)的例外情況
        6.6.1例外情況之一:被遠洋船舶運輸?shù)呢浳?
        6.6.2例外情況之二: 屬于“大風(fēng)險”情況
        6.7最先起訴的法院(The court first seized)
        6.8仲裁
        6.9接受美國訴訟條文(USA Service of Suit clause)
        7.重要案例的介紹:Evialis v. S.I.A.T
        第六章一切險承保風(fēng)險與局限以及近因原則
        1.什么是一切險(all risks)?
        1.1一切險的承保范圍與局限
        1.2一切險的局限:肯定會發(fā)生的風(fēng)險
        1.3加保可能會發(fā)生的風(fēng)險的做法
        2.一切險的舉證責任
        2.1列明風(fēng)險的受保人舉證責任先例:The “Popi M”
        2.2一切險貨物保險舉證先例:British and Foreign Marine Insurance Co. Ltd. v. Gaunt
        2.3以往海上運輸沒有發(fā)生同類損壞作為證明是意外造成的先例:Noten B.V. v Harding
        2.4保險人以除外風(fēng)險為由拒賠有舉證責任
        3.無可避免損失之短缺
        3.1貨物短缺案例之一:Dodwell & Co. Limited v. British Dominions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3.2貨物短缺案例之二:Maigen & Co. v. National Benefit Assurance Company
        3.3貨物短缺案例之三:Monchy v. Phoenix Insurance Company of Hartford & Another
        3.4貨物短缺案例之四:Coven SPA v. Hong Kong Chinese Insurance Co.
        3.5貨物發(fā)熱案例:Soya G..m.b.H. v. White
        4.近因(proximate cause)
        4.1根據(jù)發(fā)生時間先后來尋找近因的早期判例
        4.2根據(jù)重要性與有效性來尋找近因的后期先例
        4.3根據(jù)不同案件的事實找出近因與大致分類
        4.3.1前因造成無可避免損失的案件(inevitable cases)
        4.3.2前因激發(fā)或?qū)е潞髞淼脑蚨斐蓳p失的案件(“weakening” cases)
        4.3.3前因誘發(fā)受保人改變做法并遇到后來的原因造成損失的案件(“state of affairs” cases)
        4.4以明示條文排除近因原則的適用
        4.5同時有多個近因(concurrent causes)
        4.5.1多個近因都屬于承保的列明風(fēng)險
        4.5.2多個近因有一個是承保的列明風(fēng)險,但其他的既沒有說是承保也沒有說是排除
        4.5.3多個近因有一個是承保的列明風(fēng)險,另一個是被排除的列明風(fēng)險
        5.總結(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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