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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明實用版)
        編號:99773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明實用版)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幟
        出版社:法律
        出版時間:2025年7月
        入庫時間:2025-8-12
        定價:30
          

        圖書內容簡介

        "內容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
        "

        圖書目錄

        "目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
          第二條 本法任務
           [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三條 公檢法職責分工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國家安全機關]
          第五條 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
          第六條 訴訟基本原則
           [國家監(jiān)察工作的基本原則]
          第七條 三機關相互關系
           [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系]
          第八條 法律監(jiān)督
           [人民檢察院的監(jiān)督活動]
          第九條 訴訟語言文字
          第十條 兩審終審
           [兩審終審]
          第十一條 審判公開及辯護原則
           [保障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
          第十二條 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第十三條 人民陪審制度
           [人民陪審制度]
          第十四條 保障訴訟權利
           [其他訴訟參與人]
          第十五條 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認罪認罰案件適用程序]
          第十六條 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
           [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第十七條 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處理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
          第十八條 刑事司法協助
           [我國刑事司法協助的范圍]
           [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的法律依據和辦理程序]
        第二章 管轄
          第十九條 立案管轄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
          第二十條 基層法院管轄
           [除《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第一審涉外刑事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中級法院管轄
           [恐怖活動的類型]
          第二十二條 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責]
          第二十四條 級別管轄變通
           [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
           [基層法院移送中級法院審判的案件范圍]
          第二十五條 審判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
           [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
          第二十六條 共同管轄處理
           [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指定管轄
           [管轄不明]
           [上級法院可以指定管轄案件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條 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三十條 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
           [申請審判人員回避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回避的決定及效力
           [開庭后有關回避的決定的宣布]
          第三十二條 其他人員的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三條 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
           [不得擔任辯護人的人員及例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律師]
          第三十五條 指定辯護
           [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條 值班律師
           [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
           [訴訟權利]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偵查期間的權利
           [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會見通信權
          第四十條 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權
           [律師以外的辯護人申請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請會見和通信]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據權
           [辯護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辦案機關未隨案移送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證據展示義務
          第四十三條 律師調查取證權
           [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向證人等收集、調取證據材料]
          第四十四條 辯護人行為禁止
          第四十五條 被告人拒絕與更換辯護人
           [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訴訟代理
          第四十七條 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
           [發(fā)現涉密信息的處理]
          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訴控告權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情形]
        第五章 證據
          第五十條 證據及種類
           [法庭審理中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
          第五十一條 舉證責任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檢察院承擔]
          第五十二條 證據的收集
           [特殊情況]
           [公安機關不得以偵查犯罪為由為他人收集民事訴訟證據]
          第五十三條 辦案機關法律文書的證據要求
           [裁判文書應當寫明的內容]
          第五十四條 取證主體、對象及妨礙取證的法律責任
           [可以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材料]
          第五十五條 重調查、不輕信口供
           [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五項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第五十六條 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
           [違反法律規(guī)定獲取]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的情形]
           [有瑕疵的訊問筆錄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七條 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排除非法證據職責
           [檢察院發(fā)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第五十八條 非法證據調查程序
           [人民法院對于非法證據的調查方式]
          第五十九條 證據合法性證明
           [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的程序]
          第六十條 嚴格排除原則
           [被告人的供述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的情形]
          第六十一條 證言的審查判斷
           [證人證言的審查]
          第六十二條 證人的資格與義務
          第六十三條 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提出保護請求的,應當立即審查并作出決定]
          第六十四條 特殊保護措施
           [有組織犯罪案件中作證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條 證人作證補助制度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六條 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概括性規(guī)定
           [拘傳]
           [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傳證]
          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zhí)行
           [取保候審由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
           [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與保證金保證]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的條件
          第七十條 保證人的義務及法律責任
           [保證人不愿繼續(xù)履行義務或喪失履行義務能力的處理]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進入的“特定的場所”]
          第七十二條 保證金的確定及繳納
          第七十三條 退還保證金
           [退還的保證金的領取]
          第七十四條 監(jiān)視居住的情形
           [監(jiān)視居住]
           [扶養(yǎng)]
          第七十五條 監(jiān)視居住的執(zhí)行
           [固定住處與指定的居所]
           [無法通知]
          第七十六條 監(jiān)視居住期限的折抵
          第七十七條 被監(jiān)視居住人的義務
          第七十八條 監(jiān)視居住監(jiān)控方式
           [監(jiān)視居住的執(zhí)行]
          第七十九條 取保候審和監(jiān)視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人民法院對需要繼續(xù)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時間要求]
          第八十條 逮捕的權限劃分
           [法院作出逮捕決定后,送交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八十一條 逮捕的條件
           [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第八十二條 拘留的條件
           [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的情形]
          第八十三條 異地執(zhí)行拘留、逮捕
           [異地辦案協助請求]
          第八十四條 公民扭送
           [對被扭送到檢察院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檢察院應當予以接受]
          第八十五條 拘留的執(zhí)行
           [“有礙偵查”的情形]
          第八十六條 拘留后案件的辦理
           [被拘留犯罪嫌疑人審查后的處理]
          第八十七條 提請批準逮捕
           [提請批準逮捕階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處理]
          第八十八條 審查批準逮捕程序
          第八十九條 批捕權
          第九十條 審查批捕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及對其審查處理
          第九十二條 不批捕的復議、復核
           [對于公安機關要求復議不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的處理方式]
          第九十三條 逮捕的執(zhí)行
          第九十四條 逮捕后案件的辦理
          第九十五條 羈押必要性審查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方式]
          第九十六條 不當強制措施的變更與撤銷
           [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
          第九十七條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權
           [犯罪嫌疑人等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申請要求及人民檢察院的處理程序]
          第九十八條 羈押期限屆滿的強制措施變更
           [對于被逮捕的被告人,法院應當立即釋放或者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
          第九十九條 超期強制措施的變更與解除
           [法定期限屆滿]
           [強制措施自動解除的情形]
          第一百條 偵查監(jiān)督
           [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的情形]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一條 附帶民訴的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
          第一百零二條 附帶民訴的保全措施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情況]
          第一百零三條 附帶民訴的調解與裁判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解決方式]
          第一百零四條 附帶民訴的審判組織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一百零五條 期間
           [以月、年計算刑期規(guī)則]
          第一百零六條 期間的耽誤與恢復
          第一百零七條 送達
           [留置送達訴訟文書]
        第九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一百零八條 有關用語的解釋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零九條 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應當立案的條件]
          第一百一十條 接受立案材料
           [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公安機關都應當立即接受]
           [公安機關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zhí)]
           [檢察院應當受理控告、申訴的條件]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要求及保護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復核]
          第一百一十三條 立案監(jiān)督
           [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審查]
          第一百一十四條 自訴案件的提起
        第二章 偵查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偵查的任務
          第一百一十六條 預審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申訴、控告情形
           [檢察院發(fā)現偵查活動中的違法情形已涉嫌犯罪的處理]
         第二節(jié)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主體和地點
           [公安機關對于已送交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地點]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地點、時間
          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程序
           [偵查人員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的內容]
          第一百二十一條 訊問聾、啞人的要求
           [配備翻譯人員]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與書面供詞
           [制作訊問筆錄的注意事項]
          第一百二十三條 錄音錄像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要求]
         第三節(jié) 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 詢問地點與個別詢問
           [詢問證人的人員配置]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前的告知
           [偵查人員詢問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條 詢問筆錄與書面證言
          第一百二十七條 詢問被害人
           [被害人對詢問筆錄的補充或更正]
         第四節(jié) 勘驗、檢查
          第一百二十八條 勘驗、檢查的主體與對象
           [檢察人員的勘驗或者檢查]
          第一百二十九條 現場保護
           [發(fā)案后的處理]
          第一百三十條 持證勘驗、檢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尸體解剖
           [解剖死因不明的尸體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人身檢查
          第一百三十三條 勘驗、檢查筆錄
          第一百三十四條 復驗、復查
           [檢察院的復驗、復查]
          第一百三十五條 偵查實驗
           [偵查實驗筆錄]
         第五節(jié) 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條 搜查的對象
           [監(jiān)察機關搜查的范圍及要求]
          第一百三十七條 協助義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 搜查證
           [檢察機關不另用搜查證進行搜查的情況]
          第一百三十九條 搜查要求
          第一百四十條 搜查筆錄
         第六節(jié)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四十一條 查封、扣押的對象
          第一百四十二條 查封、扣押清單
          第一百四十三條 扣押郵件電報
           [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的扣押與解除]
          第一百四十四條 查詢、凍結財產
          第一百四十五條 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
           [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財物的要求]
         第七節(jié) 鑒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鑒定的啟動
           [監(jiān)察案件的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的程序與要求
           [鑒定人進行鑒定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八條 鑒定意見的告知及異議
           [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刑事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內容]
         第八節(jié) 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條 技術偵查措施的范圍和批準手續(xù)
           [對采取技術調查、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材料應當著重審查的內容]
          第一百五十一條 技術偵查措施期限
           [技術偵查措施的解除與期限延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技術偵查措施的執(zhí)行和保密義務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的存放、使用與銷毀]
          第一百五十三條 隱匿身份偵查、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四條 證據轉化
           [對技術調查、偵查措施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第九節(jié) 通緝
          第一百五十五條 通緝
         第十節(jié) 偵查終結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及其延長
          第一百五十七條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 重大復雜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九條 重刑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
          第一百六十條 偵查羈押期限計算的兩種特殊情形
           [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六十一條 辯護律師意見聽取
           [檢察院對辯護律師意見的處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移送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的注意事項]
          第一百六十三條 撤銷案件
           [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撤銷案件與偵查]
         第十一節(jié)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六十四條 自偵案件的法律適用
           [檢察院重新立案偵查]
          第一百六十五條 自偵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一百六十六條 自偵案件中對被拘留人的處理
           [不應當拘留]
          第一百六十七條 自偵案件中逮捕的時限
          第一百六十八條 自偵案件偵查終結的處理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訴權
           [檢察院對監(jiān)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的處理]
          第一百七十條 監(jiān)察機關移送起訴案件的處理
           [最高檢對國家監(jiān)察委移送的案件的處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 審查起訴的內容
           [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查明的內容]
          第一百七十二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
           [改變管轄]
          第一百七十三條 審查起訴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條 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要求]
          第一百七十五條 補充偵查
           [對監(jiān)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自行補充偵查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條 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提出量刑建議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七條 不起訴的條件和程序
           [人民檢察院對退回補充調查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決定書的宣布和送達
           [不起訴決定書的宣布和生效]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提起的復核]
          第一百八十條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一百八十一條 酌定不起訴被不起訴人的申訴
           [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審查處理]
          第一百八十二條 符合特殊條件的撤銷案件、不起訴
        第三編 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一百八十三條 合議庭組成
           [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判的刑事案件]
          第一百八十四條 合議庭評議原則
          第一百八十五條 審判委員會
           [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jié) 公訴案件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
           [對提起公訴的案件,法院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一百八十七條 開庭前準備
           [開庭審理前,法院應當進行的準備工作]
          第一百八十八條 審判公開原則及例外
          第一百八十九條 出庭支持公訴
           [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
           [審判長宣布開庭應當查明被告人的情況]
          第一百九十一條 法庭調查
           [控辯雙方就證據問題對被告人的訊問、發(fā)問]
          第一百九十二條 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義務
           [控辯雙方提請證人、鑒定人等出庭作證]
          第一百九十三條 強制作證及拒絕作證的責任承擔
           [可以準許證人不出庭的情形]
           [強制證人出庭]
          第一百九十四條 證人、鑒定人作證程序
           [向證人等發(fā)問應當遵循的規(guī)則]
          第一百九十五條 出示物證和宣讀證據性文書
           [對控辯雙方申請出示開庭前未移送或者提交的證據的處理]
           [對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和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證據的處理]
          第一百九十六條 休庭調查
           [休庭后控辯雙方補充的和審判人員庭外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
          第一百九十七條 調取新證據
           [審理中決定延期審理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
           [被告人最后陳述權利的保障與例外]
           [恢復法庭調查與辯論]
          第一百九十九條 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
           [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
          第二百條 評議、判決
           [一審公訴案件審理后應當分不同情形作出判決、裁定]
          第二百零一條 認罪認罰案件采納檢察院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見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重點審查的內容]
          第二百零二條 判決的宣告與送達
          第二百零三條 判決書
          第二百零四條 延期審理
          第二百零五條 法庭審理中的補充偵查
          第二百零六條 中止審理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的中止審理]
          第二百零七條 法庭筆錄
          第二百零八條 審理期限
           [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審理期限的延長]
          第二百零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活動的監(jiān)督
           [檢察院對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jiān)督]
         第二節(jié) 自訴案件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范圍
           [法院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訴案件的受理、審理程序
           [法院對自訴案件的處理]
          第二百一十二條 自訴案件的調解、和解和撤訴
           [自訴案件適用調解的條件與調解的程序]
          第二百一十三條 反訴
           [被告人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必須符合的條件及反訴的審理]
         第三節(jié) 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第二百一十五條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六條 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
           [公訴人出席簡易程序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條 簡易程序詢問被告人意見
          第二百一十八條 簡易程序法庭辯論
          第二百一十九條 簡易程序的程序簡化
          第二百二十條 簡易程序的審限
          第二百二十一條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
           [公訴人發(fā)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況]
         第四節(jié)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條 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和條件
           [速裁程序的適用]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四條 速裁程序案件的法庭審理規(guī)則
          第二百二十五條 速裁程序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六條 速裁程序轉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條 上訴的提起
           [上訴狀的內容]
          第二百二十八條 抗訴的提起
           [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九條 公訴案件被害人請求抗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抗訴請求的提出與是否受理]
          第二百三十條 上訴、抗訴的期限
           [對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的確定]
          第二百三十一條 上訴的程序
           [上訴人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的處理]
          第二百三十二條 抗訴的程序
           [上一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提出(不提出)抗訴案件的審查處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的全面審查
           [二審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應當著重審查的內容]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審理的方式和開庭地點
           [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
          第二百三十五條 第二審公訴人閱卷和出庭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后的處理
           [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的處理]
          第二百三十七條 上訴不加刑及其限制
           [對審理被告人等提出上訴的案件的處理]
          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一審程序違法導致的重審
          第二百三十九條 重審程序
          第二百四十條 對裁定的第二審
          第二百四十一條 重審的期限計算
          第二百四十二條 第二審的其他程序規(guī)定
           [第二審程序和第一審程序的區(qū)別]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期限
          第二百四十四條 終審判決、裁定
           [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孳息的保管與處理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的保管]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核準權
           [死刑]
          第二百四十七條 死刑核準程序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案件的處理]
          第二百四十八條 死緩核準權
          第二百四十九條 死刑復核的合議庭
          第二百五十條 死刑復核處理結果
           [發(fā)回重新審判]
           [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條 死刑復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辯護意見的提交]
        第五章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二條 申訴人的范圍及申訴的效力
          第二百五十三條 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事由
           [“新的證據”的認定]
          第二百五十四條 提起再審的主體、理由
           [對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的處理]
          第二百五十五條 再審法院
          第二百五十六條 再審的程序
           [對再審案件的并案審理與分案審理]
          第二百五十七條 再審強制措施
           [再審期間原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與中止]
          第二百五十八條 再審期限
        第四編 執(zhí)行
          第二百五十九條 執(zhí)行依據
           [刑事執(zhí)行]
          第二百六十條 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的執(zhí)行
           [無罪判決]
           [執(zhí)行階段的檢察監(jiān)督]
          第二百六十一條 死刑令簽發(fā)及死緩執(zhí)行
           [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犯罪]
          第二百六十二條 死刑交付執(zhí)行及執(zhí)行停止
           [執(zhí)行死刑命令的執(zhí)行]
          第二百六十三條 死刑執(zhí)行程序
           [法院執(zhí)行死刑后應當辦理的事項]
          第二百六十四條 死緩、無期、有期徒刑、拘役的執(zhí)行
          第二百六十五條 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
           [罪犯在被交付執(zhí)行前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
          第二百六十六條 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監(jiān)督
           [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決定書的交付與抄送]
          第二百六十七條 不當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監(jiān)督
          第二百六十八條 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終止
           [對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罪犯收監(jiān)執(zhí)行的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條 社區(qū)矯正
          第二百七十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執(zhí)行
           [法院對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的交付執(zhí)行]
          第二百七十一條 罰金刑的執(zhí)行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zhí)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 沒收財產刑的執(zhí)行
           [執(zhí)行財產刑]
          第二百七十三條 新罪、漏罪的追訴及減刑、假釋
          第二百七十四條 對減刑、假釋的監(jiān)督
           [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建議書副本的審查]
          第二百七十五條 錯判及申訴的處理
          第二百七十六條 執(zhí)行的監(jiān)督
           [檢察院對刑罰執(zhí)行和監(jiān)管執(zhí)法活動實行監(jiān)督的方式]
        第五編 特別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 未成年人犯罪審理原則
           [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八條 法律援助
          第二百七十九條 社會調查程序
           [開展社會調查的調查內容和要求]
          第二百八十條 逮捕措施慎用原則
           [檢察院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批準逮捕的情形]
          第二百八十一條 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
           [公安機關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第二百八十二條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
          第二百八十三條 附條件不起訴監(jiān)督考察
          第二百八十四條 附條件不起訴的撤銷情形
          第二百八十五條 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例外及要求]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記錄封存
          第二百八十七條 其他規(guī)定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八十八條 和解情形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應符合的條件]
          第二百八十九條 和解協議書
           [偵查階段的和解協議書的內容]
          第二百九十條 和解協議書的效力
        第三章 缺席審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條 缺席審判的案件范圍、條件和管轄
          第二百九十二條 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
            [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居住的當事人送達刑事訴訟文書的方式]
          第二百九十三條 委托辯護、指定辯護
           [被告人有權委托或者由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第二百九十四條 判決書的送達和上訴、抗訴
          第二百九十五條 重新審理
           [撤回重新審查]
          第二百九十六條 被告人因病不能出庭的缺席審判
          第二百九十七條 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審判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條 沒收違法所得情形
          第二百九十九條 沒收違法所得審理程序
           [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發(fā)布公告]
          第三百條 沒收違法所得審理結果
          第三百零一條 終止審理情形
         第五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yī)療程序
          第三百零二條 強制醫(yī)療適用條件
          第三百零三條 強制醫(yī)療決定程序
          第三百零四條 強制醫(yī)療案件審理程序
          第三百零五條 強制醫(yī)療案件審理期限及救濟方式
          第三百零六條 定期診斷評估制度及強制醫(yī)療措施解除
          第三百零七條 強制醫(yī)療法律監(jiān)督
        附則
          第三百零八條 軍隊保衛(wèi)部門、中國海警局、監(jiān)獄的偵查權
        附錄一 配套核心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1.26)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2019.12.30)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2020.7.20修正)
        附錄二 電子增補法規(guī)文件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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